1、制定有关地方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
2、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以及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3)区辖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区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区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4、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5、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业务培训。
7、协助区人事局组织全区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工作。
8、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9、办理区政府和市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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