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扬州市邗江区内部审计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区主管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内部审计机构、各行业内审机构、企业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服务,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工作,加强各内审机构之间的联系,在国家审计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内部审计工作者,增强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邗江区审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市以上内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大道27号(扬州市邗江区审计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内部审计组织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2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论研讨;对内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内审人员的审计业务水平;
3定期向国家审计机关汇报工作,反映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国家审计机关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4代购、代订政策法规、业务书籍,加强内审工作宣传和内审信息报道工作,扩大内审社会影响;
5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内部审计项目业务规范、质量标准,并开展检查、考核、评比、表彰;
6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方面的联系,密切与其他社团之间的联系,学习先进经验;
7加强与市以上内审协会(学会)和国际国内内审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8为内部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人员搞好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区范围内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镇(街办)、各行业、各类企业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均可申请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接受本协会的协商与沟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章程;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内部审计荣誉;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承担协会安排的任务,及时报送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年终总结等内部审计信息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费;
2社会自愿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今后如确因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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