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是指对办公耗材、文化用品以及汽车维修等大宗商品,年初由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确定定点供货商,然后由各采购单位在确定的供货商中选择采购。这种做法经过多年的运转,对于规范各采购单位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定点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约束,往往使定点供应商感到只要年初竞标成功,获得定点资格,就万事大吉。
二是跟踪管理不到位,在实际采购运行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对定点供应商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服务质量以及最关键的价格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动态,当采购事项发生时不能提供最适中、最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和产品质量标准,只能以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的协商价格为依据,走走形式,具体采购产品质量和采购价格如何无法控制,使得“定点采购”购买过程中最重要的核心环节失去了约束和监督,形成监管上的盲区,也使得“定点采购”的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审计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地方性的《政府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对“定点采购”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从而有效规范、指导“定点采购”工作;二是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时,应明确要求供应商在价格浮动时,向集中采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备案;三是定点采购不能一“定”了之,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高度重视,要加强事后对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开展随机抽查和必要的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奖优罚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定点采购”工作沿着健康规范的轨道向前发展。 (邗江 陈礼怀 张渼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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