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廉建设】扬州市邗江区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16 号)、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审计署《 审计组廉政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审办发〔1997 〕178 号)和省、市、区委、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要求,坚持教育防范,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局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实施纲要》 和省、市、区委具体办法与意见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相结合,坚持与完成审计目标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各级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分明,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局党支部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局长、党支部委员对廉洁自律负领导责任;副局长、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洁自律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股室的副职和其他干部、职工廉洁从审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股室副职要协助本股室主要负责人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空缺或病事假、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对第六条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审计机关及省、市、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积极构建局机关廉政工作体系,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局机关具体廉政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副股以上干部廉洁从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八)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加强审计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九)领导、组织、支持局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党支部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形势,研究措施,明确要求。

       第十条 局党支部设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纪检组长根据局党支部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支部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股(中心)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和上级审计机关及局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抓好本股室(中心)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股(中心)实际,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半年向局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股(中心)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局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六)负责或受分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同本股(中心)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组长在廉政工作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一)督促经办人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将《审计公示》、《 审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单》一起发送;

      (二)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明确每个项目的主审为兼职廉政监察员,明确各自职责及要求;

      (三)进点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四)撤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提请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束一周内填写好《审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单》寄回局纪检组;

      (五)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

 

第四章 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局机关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各级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秉公执法、行风及抓源头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局支部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好党员开好民主生活会等工作。

     (二)纪检组负责落实中央、省、市、区和上级局机关及局党支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制定完善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并向党支部报告,组织调查局机关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礼品登记上交等工作。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结果,提交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综合股负责制定和执行机关政务公开、财务管理、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负责局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工作。受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提请党支部开好民主生活会等工作。严格按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股(中心)负责落实《 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把廉政工作与审计任务以及区委《实施办法》 分解的各项构建任务一起布置落实,实行“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如有新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工作任务,局党支部将按纪检组、各股(中心)职责分工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股(中心)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参加述职的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党支部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组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情况,建议党支部对落实好的股(中心)、干部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股(中心)、干部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股室,年终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有权部门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隐匿审计查出问题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十一、十二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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