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结合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局机关、各业务股(中心)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预先防范,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廉政职责是:
(一)督促经办人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将《审计公示》、《 审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单》 一并发送。
(二)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三)进点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四)撤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提请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束一周内填写好《审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单》寄给局纪检组。
(五)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审计组主审为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不以审计结果作交易,谋取私利;
(四)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规范廉洁从审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各款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有关条款,依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并按照《邗江区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局领导及纪检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廉政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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