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廉洁从审,维护局机关良好形象,结合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
1、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助、福利品等;
3、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资金。
4、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在被审计单位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中介组织介绍业务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或报销个人费用;
6、不准个人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讨审计处理事项,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问题,谋取私利;
7、不准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赔,股室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2、给予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3、对一般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4、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廉政建设考核奖。
第三条 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股室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检查领导责任,向分管局领导和纪检组长报告处理情况;一年内两次发生问题的或影响较大的股室领导要向分管局长和纪检组长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问题的要向局长当面报告并作出深刻检查,由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除有关人员的廉政建设考核奖。
第四条 本规定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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